目前,12個省(自治區、市轄區)發布了《供水價格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或轉發文件,并發布通知,提出具體意見,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此外,北京、江蘇、陜西、湖北等地細則,并公開征求意見,但尚未正式發布。讓我們來看看當地細則的一些集中和詳細的內容:
監管周期設定不超過5年
根據《管理辦法》,城市供水價格控制周期原則上為3年。建立供水價格與供水價格等上下游聯動機制的,可以適當增加控制周期。大多數地區將建立供水價格和供水價格等上下游聯動機制,控制周期延長至5年或不超過5年。
還有一些地區確定了長期未調價的地區的調價時間。比如江西要求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調整城市供水價格3年以上的市縣,及時啟動價格調整機制,原則上需要在2023年底前完成計算調整;福建要求截至2021年5年以上未調整水價的地區及時啟動水價調整機制,2022年底前完成計算需要調整水價的;廣西要求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調整城市供水價格5年以上的市縣,及時啟動價格調整機制,原則上需要在2023年底前完成計算調整。
供水服務質量與股權資本收益率掛鉤
河南提到,經營者供水服務質量較上一個價格控制周期有明顯提高或降低的,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其股權資本收益率。湖南省還將供水服務質量與股權資本收益率有關,具體表現為:為鼓勵供水公司提高供水服務質量,地方政府可以在批準供水價格時將股權資本收益率提高一個百分點,與企業供水服務質量評價掛鉤。在價格控制周期內,考核標準不符合標準的,單項指標每減少一個百分點扣除一個千分點;考核標準達到標準前提下,單項指標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增加一個千分點;與考核掛鉤的高低值限于一個百分點,在一個百分點以內按實際核準。考核資料與供水價格核準資料一并提交。無考核資料的,視為考核最低值,扣除與考核掛鉤的股權資本收益率提高一個百分點。
《管理辦法》“鼓勵地方政府鼓勵供水公司提高供水服務質量。經批準的供水價格應充分考慮供水服務的質量因素,以水質標準、用水保證、投訴處理確定供水公司合理收入的關鍵因素”但如何評價供水公司的供水服務質量,如何將服務質量與合理收益掛鉤,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三類水的價格比進一步提高
不同地區的水源豐富程度不同,因此對三類水價的比價要求也不同,但可以看出,三類水的價格比正在逐步提高。例如,河南要求非居民用水,特行業用水價格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缺水地區原則上不少于1:3;河北省要求特殊用水價格按非居民用水價格的5至10倍制定;湖南要求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原則上,特殊用水價格的比價指數不得低于1:1.5:4;江西要求三類用水的合理比價關系為1:1.3-1.8:5-8,具體比價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
季節性水價上下浮動幅度
根據《管理辦法》,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征明顯的地區可以實行季節性水價。枯水期價格較高,豐水期價格較低。河南要求季節性水價原則上漲不超過20%,跌幅不超過10%;湖南提到枯水期價格較高,原則上漲幅不超過供水價格的20%,跌幅不超過供水價格的20%;河北要求旅游業或季節性消費特征明顯的地區實行季節性水價,旺季水價漲幅不超過正常水價的1倍。
執行居民價格的合表客戶和非居民客戶
《管理辦法》要求供水價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階梯的價格確定具體計價方法在各地細則中詳細說明:河南要求合表居民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客戶,水價標準按照經營者上一年度居民用水供應第一、第二階梯加權平均價格水平確定;廣西規定,未實行抄表到戶的合表居民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客戶的供水價格,可為第一階梯價格的1.05倍;河北要求未實現抄表到戶的合表客戶實行第一階梯價格,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客戶,在第一階梯基本水價的基礎上,用水價格上漲10%。
部分限值調整監管方法
大部分地區只出臺了與《管理辦法》有關的細則或通知,只有少數地區同時細化了《監理辦法》的部分規定。如安徽將定員標準上限調整為13人/萬立方米(日生產能力),自用水上限調整為設計水量的5%;河南要求固體殘值率一般按3%確定。
進一步明確維修費上限審計計算基數范圍
e20供水研究中心組織研討沙龍與同行討論水價問題(相關閱讀:快來觀看!27家供水公司在線討論了新的供水價格政策)“最高維修費原則上不得超過與供水業務有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的2%”這個規定有些疑惑,我覺得里面提到的“固定資產原值”是否包括不屬于供水公司但由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的固定資金。在這方面,河南和安徽也給出了類似的答案,即,“原則上,最高維修費用不得超過與城市供水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含經營者按規定維護的客戶資產)的2%”和“建筑區劃紅線按規定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管理的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成本,固定資產原值計入維護費上限審計計算基數范圍”一方面,這種表達更好地解釋和確定了《監審辦法》中的相關內容,也更加合理。